2017年4月10日
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即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少数。管党治党,首先要运用好“第一种形态”。要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严”字当头,防微杜渐,防“大病”于未萌。
一、基本原则
1、教育为先。通过提醒教育,帮助党员干部端正思想,纠正问题,增强纪律观念,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廉洁从教。
2、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以纪律为准绳,直接指出问题和不足,深入剖析问题根源,指明改进方向。避免走过场、走形式,切实抓好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整改工作。
3、责任明确。落实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主体是党委,并根据具体情况由党委书记、副书记、纪检委员、党支部书记分级负责,分类实施。
二、适用情形
1、党内组织生活开展不正常,党员不正确履行义务,不正常参加党内组织生活,批评和自我批评轻描淡写的;
2、在党性党风党纪方面存在潜在性、萌芽式问题的;
3、不认真贯彻落实八项规定精神,四风反弹,存在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的;
4、违反学校和学院有关规定,情节轻微,尚不够纪律处分的;
5、存在工作方法不当、工作不在状态、慵懒散等问题,给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6、工作态度不端正、标准不高、要求不严,本职工作难以打开局面、成效不明显的;
7、责任不落实、履职不到位,可能引发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
8、不严格执行工作、劳动纪律,存在迟到、早退、旷工等情形,尚不够纪律处分的;
9、因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发生问题,情节较轻,尚不够纪律处分的;
10、群众反映一般性问题较多的领导班子或党员干部;
11、领导班子出现不和谐苗头的;
12、年度考核较差的领导班子或党员干部;
13、个人行为与党员身份不相符,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尚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14、 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不认真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情节较轻的;
15、执行干部选拨任用工作程序不够严格,用人失察失误,尚不够纪律处分的;
16、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尚不够纪律处分的;
17、问题线索笼统模糊,难以查证核实的;
18、其他尚不够纪律处分的行为。
三、情形来源
1、学院根据信访举报、业务公开等信息渠道发现的问题。
2、根据党员干部日常管理监督、党内集中教育活动、领导班子换届、民主生活会、年度考核等工作情况,以及上级巡视和检查反馈意见发现的问题。
3、根据内控管理、财务稽核等工作情况,及上级财务检查和审计结果发现的问题。
4、法律法规执行、合规要求落实等情况发现的问题。
5、其他职能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6、领导班子成员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四、处理方式
l 主要方式:定期谈话、提醒谈话、约谈告诫、函询、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上作说明、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通报等。《谈话记录》及相关材料,由党组织负责建档保存。
1、定期谈话:主要了解日常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开展情况,谈话对象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等方面的情况,听取意见建议,摸清思想动态,主要负责人对领导班子成员,班子成员对分管干部进行例行的、定期的谈话。
2、提醒谈话:对可能发生违规违纪或作风行为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的,由分管领导或党支部书记进行谈话。
3、约谈告诫:针对问题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群众有意见的,但能够改正、整改的违规问题,需要追究相关责任,由分管领导或者纪委委员进行约谈告诫。
4、函询(谈话):违纪违规问题线索模糊,难以查实,需要谈话处理的,由纪委委员或者分管领导进行谈话。
5、批评教育:针对存在违反纪律的问题,情节轻微构不成纪律处分,严肃指出其错误所在,提出批评,帮助其认识和改正错误,并引以为戒。本人应作出口头或书面检查。由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或纪委委员实施。
6、诫勉谈话: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突出问责追责,强化警示教育,由党政主要领导或者纪委委员进行谈话。
7、通报:以书面形式对所犯的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代表性错误而进行的批评。由党委会或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后实施。
五、处理程序
1、提醒谈话
l 拟定谈话人、谈话对象、谈话内容,报党委同意后实施。
l 谈话人及时确定谈话时间、地点及记录人、谈话事项。谈话时,记录人要如实填写《谈话记录》,并对谈话内容保密。
2、 函询(谈话)
l 根据掌握的情况提出意见,报党委批准后实施。
l 向函询对象下发《函询告知书》,指明实施原因,要求其对有关问题解释和说明。
l 实施对象按要求撰写《函询情况说明》。
l 经核实情况后,函询对象不存在被反映的问题,报主要领导同意后予以了结;存在情节轻微、尚不够纪律处分问题的,对其进行提醒谈话或约谈告诫,并做好《谈话记录》。
3、 约谈告诫
l 提前告知。将约谈的时间、地点、内容及实施约谈的人员,书面告知约谈对象。
l 约谈准备。约谈人应熟悉约谈对象的基本情况、日常表现,掌握有关政策规定、党纪条规,准备谈话提纲,提高约谈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l 实施约谈。主谈人应向约谈对象说明约谈主题及原因,指出问题并听其解释说明。工作人员做好谈话记录。
l 记录归档。约谈结束后,约谈对象应在有关记录上签字。约谈记录由党委妥善保管。
l 提出整改要求和期限。
4、诫勉谈话
l 经党委会或党政联席会研究后,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诫勉者。
l 谈话时要认真指出被诫勉者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整改要求,并做好《谈话记录》。
l 受到诫勉的人员,取消当年考核评优、评先资格。
5、 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
l 根据情况,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上作说明,自我批评或批评教育;需要实施责令检查处理的,报主要领导后实施;需要通报的,报党委会或党政联系会研究决定后实施。
l 受到通报的个人六个月内不得提拔,并停发绩效工资。
l 提出整改要求和期限。
6、 整改对象要认真做好问题整改工作,一般应当在15日内以书面形式将整改情况报告党组织。对整改效果不明显,或确实存在违纪问题的,报纪检监察部门以第二种形态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