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国家奖学金候选人按年级以专业为单位,从申请的学生中产生,经班级评议,辅导员确认。每学年初,辅导员需将评选材料及时报学院。
第二条 学院召开学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采取差额评审的办法进行评议审定,并将评定结果上报学生处审查。
第三条 申请者基本条件:学位课、必修课考试平均成绩名列本年级本专业前3%(含),综合测评在前5%(含),在参评学年内无单科不及格且无补考重修科目,体育成绩在70分以上,或在大型比赛校运动会等比赛中获得较好名次。
第四条 参评年内在科研创新和其他学术活动学习竞赛中表现突出。在科技季、文化季、新生军训、数学建模、大学生英语竞赛、演讲比赛、创新创业项目、飞思卡尔杯、电子电路设计大赛、挑战杯课外学术作品竞赛、创青春创业计划大赛中有优异表现并获得奖励者,以及发表学术论文、创造发明、申请专利的,按所获得名次及论文种类省、市、校、核心、普通,可酌情加分1-3分,累计不超过6分。
第五条 参评年内获得省、市、校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团员标兵、优秀志愿者等荣誉称号者可酌情加分0.5-1分,累计不超过2分。
第六条 其他见义勇为、拾金不昧等典型代表及好人好事,以及为院争光添彩者依据情况可优先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