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全体师生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推动我院建设,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党务院务公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    服务发展原则。围绕学校和我院发展的中心任务,调动广大干部群众创新意识,努力营造科学发展和加快发展的良好环境,确保党务院务公开服务于中心任务的完成。

(二)    依法依纪原则。按照宪法、法律以及党内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依法依纪进行,努力使党务院务公开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轨道。

(三)    真实公正原则。尊重和保障党员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坚持实事求是,不回避矛盾,不避重就轻,作到内容真实可信,结果公正公平。

(四)    注重实效原则。准确把握党务公开院务公开的共性要求和个性特点,坚持求真务实,增加公开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把公开与维护团结相统一。

(五)    积极稳妥原则。紧密结合本院实际情况,既要积极推进,大胆实践,勇于创新,又要因地制宜,规范操作,有序进行。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提高,拓展深化,不断加强制度建设,实行长效管理。

第三条 成立党务院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部署、组织、协调、指导党务院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院党委书记、院长任组长,党委副书记、副院长任副组长,办公室成员由团委、行政办公室组成,办公室主任为联络员。

第四条  凡是《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其它党内外法规要求公开的内容,凡是党员、群众关注的重大事项和热点问题,只要不涉及党内秘密,都要按照有关规定在适当范围以适当方式公开。党务院务公开内容具体如下:

(一)    院党建年度工作目标及考核考评情况;

(二)    对党员的考核考评情况,后备干部推荐考核任用情况;

(三)    入党积极分子及培养对象、发展情况;预备党员培养、发展、审核及转正情况;

(四)    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受到表彰、奖励、记功及通报批评、处分或处理情况;

(五)    党委委员换届选举及人员组成,选举出席上级党代会代表的情况。

(六)    领导班子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情况;

(七)    党费收缴及变动情况,包括上级有关党费收缴的政策规定,本单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

(八)    涉及群众利益的重要举措;为民办实事的内容和进展情况;查处、纠正损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的情况。

(九)    学院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规章制度以及重大改革方案、改革措施的制定及实施情况。

(十)    学科建设规划的制定及实施情况;学科重点建设项目的申报情况;学科建设经费的分配及使用情况。

(十一) 教学经费使用情况;教学立项、成果申报情况;各种教学奖励的评选条件、推荐情况。

(十二) 各级纵向科研项目的申报条件、审批情况,纵横向科研经费数额;科研评奖条件、程序及科研获奖情况;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推荐评审专家的情况。

(十三) 研究生招生计划及考试课程,考生的入学考试成绩,复试方法及复试成绩,中期筛选方法及成绩,毕业答辩的要求和程序。

(十四) 系所室负责人的任免情况;人事调动情况;职称评聘的政策、过程及结果;岗位津贴的分配办法及发放情况;年度考核的标准、程序及结果;评优选先的条件、程序及结果。

(十五) 人才队伍建设规划与工作方案,引进人才的情况;研究生导师、学科带头人、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等的推荐、申报情况;公派出国(出国访问、参加学术活动、留学进修等)及国内进修的指标、选派条件、程序、结果及经费来源等情况。

(十六) 学院财务年度预算方案及预算执行情况,各项重大财务开支计划;学校划拨经费以及各种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学院各种经济创收的收支管理、使用情况;接收社会及公民个人捐赠物款的管理使用情况;学院交通费、通讯费及接待费的使用情况。

(十七) 奖、贷、补、减、勤的相关规定及结果,各种先进评比条件、程序及结果,毕业生就业信息,学生党员发展的条件、程序及结果等。

(十八) 其他需要向师生员工公开的事项。

第五条 党的秘密事项,或者有关事项尚处在党的秘密阶段,不列入党务公开内容。

第六条 党务院务公开,采用党务院务公开栏发布、会议通报(如职工大会、中层干部工作会议、教代会、教职工大会、党政联席会、学术委员会、工会委员会、学生会及党团基层组织会议等形式)、网站通告、文件查阅等,根据公开内容的性质和特点确定不同的公开形式。

第七条 党务院务公开,可以区分不同情况,采用年度公开、半年公开、季度公开、月度公开的方式。必要时,可以随时公开。

    第八条 党务院务公开时间一般不少于一周,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
  
第九条 党务院务公开的内容或方式,不得侵犯法律规定的公民个人名誉权、人格权和隐私权。
  
第十条  联络员要及时收集教职工对院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领导小组要对意见和建议分析研究,及时作出处理和答复。

     第十一条 师生对党务院务工作如有建议、批评和意见,可向负责人或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如正确意见未被采纳,可以向上级机关或有关部门如实反映。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在学院党政联席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