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推进电气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建设自律节约型学院,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等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浪费,是指学院领导干部、职工违反规定进行不必要的公务活动,或者在履行公务中超出规定范围、标准和要求,不当使用公共资金、资产和资源,造成损失的行为。
第三条 遵循原则:坚持从严从简,勤俭办教,降低公务活动成本;坚持依法依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的相关规定,严格按程序办事;严格控制经费支出总额,加强厉行节约绩效考评;坚持实事求是,取消不必要的公务活动;坚持公开透明,公务活动中的资金、资产、资源使用等情况应予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长效机制。
第四条 党委纪检委员依法依规履行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相关工作的管理、监督等职责。院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总责。
第五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学院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二章 廉政责任内容
第六条 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应当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七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党上级党委和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每年召开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的党委会议和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分工,并按照计划推动落实。
(二)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教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加强廉政文化建设。
(三)贯彻落实党风廉政法规制度,推进制度创新,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反“四风”要求;严格执行关于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有关规定。
(四)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带头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即: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制度),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推进院务公开。
(五)监督检查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干部廉洁从教情况。
(六)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七)加强作风建设,认真落实关系师生切身利益的各项惠民政策,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党风政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八)完成学校按照上级要求下达的反腐倡廉专项工作任务,支持执纪执法机关依纪依法履行职责。
第三章 差旅和公务接待经费管理
第八条 严格控制差旅费、因公临时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
第九条 严格开支范围和标准,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十条 采购设备、工程和服务,严格执行程序,实行公开招标。
第十一条 单笔花费在3000元以上的大额经费须经双人审批签字方可报销。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差旅内部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差旅人数和天数,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严禁异地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十三条 国内差旅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住宿、就餐,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差旅人员住宿、就餐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的,必须按标准交纳住宿费、餐费。差旅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接受礼金、礼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五条 统筹安排年度因公出国计划,不得安排照顾性、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境考察性,严禁以各种名义变相公款出国旅游。严格控制出国培训,择优选派培训对象,提高出国培训的质量和实效。不得参加无实质内容的出国(境)调研、会议、培训等活动。
第十六条 建立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不予接待,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将上级领导干部和业务部门领导干部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严格按标准安排接待对象的住宿用房,工作餐应以家常菜为主,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同城公务活动不安排用餐。接待单位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如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由出差人员自行支付伙食费。
第十九条 公务接待要填写接待清单,如实反映接待对象、公务活动、接待费用等情况。
第二十条 公务交往中不得赠送和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不得用公款购买贺年卡、明信片、年历等进行节日慰问。
第四章 宴请、礼品与娱乐消费
第二十一条 领导干部不得接受下级单位的宴请、娱乐和礼物,无论价值高低。
第二十二条 党员干部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问题上,要坚决做到坚持文明节俭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事先向组织报告,不接受下属以及有利害关系单位和个人的礼金礼品,事后向组织报告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实际情况。
第二十三条 领导干部不能出入私人会所。严禁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接受有偿陪侍服务。朋友家人聚会娱乐,也要注意维护干部教师形象,不能铺张浪费、不能酗酒闹事。
第二十四条 党员干部、教师严禁以任何方式索要或接受学生及家长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财物。
第二十五条 严禁参加由学生及家长安排的可能影响考试、考核评价的宴请,支付费用的旅游、健身休闲等娱乐活动,支付或报销应由教师个人或亲属承担的费用。
第二十六条 严禁通过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生活用品、社会保险等商业服务获取回扣。
第二十七条 朋友、同事等之间婚丧喜庆事宜个人礼金要适当,在合理范围。
第五章 会议活动
第二十八条 精简会议,严格执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标准。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严禁到风景名胜区开会。会议期间,不得安排宴请,不得组织旅游以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以纪念“七一”、“国庆”等名义,组织职工外出旅游。
第二十九条 完善会议费报销制度。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会议费用,一律不予报销。严禁违规使用会议费购置办公设备,严禁列支公务接待费等与会议无关的任何费用。
第三十条 严格控制培训经费支出范围,严禁在培训经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等与培训无关的任何费用。严禁以培训名义进行公款宴请、公款旅游活动。
第三十一条 从严控制举办各类赛会。经批准的节会、庆典、论坛、运动会、赛会等活动,应当严格控制规模和经费支出,不得借举办活动发放各类纪念品,不得超出规定标准支付费用,邀请名人、明星参与活动。为举办活动专门配备的设备在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收回。
第三十二条 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费用由举办单位承担,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相关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
第三十三条 严禁异地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严禁重复性考察,严禁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
第三十四条 经批准开展确有实质内容的差旅活动、学习交流、考察调研,均不得委托旅行社等社会中介机构承办。
第六章 公务用车、办公用房与资源节约
第三十五条 普通公务出行由公务人员本着节约、有效的原则自主选择,实报实销。
第三十六条 凡是超过规定面积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以及未经批准租用办公用房的,必须调整、腾退;凡是未经批准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的,原则上应当恢复原使用功能。严禁出租出借办公用房。
第三十七条 应当节约集约利用资源,加强全过程节约管理,提高能源、水、办公家具、办公设备、办公用品等的利用效率和效益,杜绝浪费行为。
第三十八条 办公家具、办公设备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不得报废处置。
第三十九条 对产生的非涉密废纸、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废旧物品进行集中回收处理,促进循环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有关保密规定进行销毁。
第四十条 积极利用信息化手段,推行无纸化办公,减少一次性办公用品消耗。
第七章 职工福利发放
第四十一条 职工福利要有合法合规的开支渠道。关于福利费、工会经费、党员教育管理费等,都有专门的制度规定,不能随意变通。
第四十二条 不能把福利“隐身”在其他科目下。除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之外,不能自行新设项目滥发津贴补贴。
第四十三条 不得以年终奖、出勤奖、加班费、过节费、高温补贴、食品费、办公费等等各种名义发放职工福利。
第四十四条 不能违反程序规定发放福利。使用集体资金应有严格的程序规定,领导干部如果要动用这些资金,必须经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违反程序擅自决定使用资金,即构成违规。
第四十五条 不能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
第八章 宣传教育
第四十六条 宣传部门应当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作为重要宣传内容,充分发挥各类媒体作用,重视运用互联网等新兴媒体,通过新闻报道、文化作品等形式,广泛宣传中华民族勤俭节约的优秀品德,宣传阐释相关制度规定,宣传推广厉行节约的经验做法和先进典型,倡导绿色低碳消费理念和健康文明生活方式。
第四十七条 应当把加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教育作为作风建设的重要内容,融入干部队伍建设和日常管理之中,建立健全常态化工作机制。对各种铺张浪费现象和行为,应当严肃批评、督促改正。
第四十八条 应当不定期曝光铺张浪费的典型案例,发挥警示教育作用。
第四十九条 应当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作为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创新教育方法,切实增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 党委应当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制度,建立健全检查考核机制,制定检查考核的评价标准、指标体系,明确检查考核的内容、方法、程序。考核检查工作每年进行一次,以自查自评、民主测评为主,与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工作等结合进行。
第五十一条 每年组织在职教职工对本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民主测评。教职工参评人数不得少于40人。民主测评选项分为好、较好、一般、差四个等次。
第五十二条 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情况,应当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在本单位进行评议。
第五十三条 撰写自评报告,并在一定范围公示;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督促整改落实。
第五十四条 党委应当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每年专题报告上一级党委和纪委。
第五十五条 党委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走访座谈、社会问卷调查等党风廉政建设社会评价机制,动员和组织党员、群众有序参与,广泛接受监督。
第五十六条 学院党委每年向本单位职工大会报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报告可结合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和工作报告一并进行。
第五十七条 党委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厉行节约专项督查,并将督查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专项督查可以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年终党建工作考核等相结合,督查考核结果应当作为干部管理监督、选拔任用的依据。
第五十八条 应当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信息公开制度。除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须保密的内容和事项外,应当按照及时、方便、多样的原则,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第五十九条 发挥群众对领导干部铺张浪费行为的监督作用,认真调查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
第十章 责任追究
第六十条 对党风廉政建设、厉行节约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对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浪费的,弄虚作假、隐瞒不报的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第六十一条 应当追责的,除根据情节轻重,依照职责权限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外,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予以收缴或者纠正。用公款支付、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应当责令退赔。
第六十四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附:
电气学院廉政建设工作任务分解
廉政建设责任事项 |
责任人 |
“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民主集中制的落实 |
党委书记 |
推进党务、院务公开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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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德师风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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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子成员年度述职述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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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党风廉政教育,传达校纪检监察工作会议精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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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评聘 |
院长 |
科研项目申报及经费管理和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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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奖励、资助制度的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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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招生、考试,导师遴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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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人才引进、职工奖惩、一般人员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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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经费、学院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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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运转经费的管理、使用 |
主管教学院长 |
试卷保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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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学籍管理、成绩管理 |
主管学生 党委副书记 |
发展党员及党员培训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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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评优、评先、评奖工作,学生奖、助政策落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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