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公平的价值取向
 来源:光明日报
  公平问题是世界范围的教育改革的核心内容,教育公平是和谐社会的重要价值取向。社会发展取向决定着高等教育的价值取向,高等教育公平的价值取向是高等教育价值取向的反映。因此,高等教育价值取向实质上是社会发展取向问题一个方面的表现形式。在和谐社会视野下探讨高等教育公平的价值取向问题,有利于我们对高等教育不公平现象作客观、公正的认识和评价,避免认识上的“高等教育不公平泛化”误区;有利于为我们解决高等教育不公平问题的政策抉择提供理论依据,避免政策抉择的盲目倾向。
  和谐社会理念要求高等教育要为社会主体创造公平竞争、平等发展、充分发挥聪明才智的社会环境,更要通过传播先进文化、创新变革理念和强化价值引导为和谐社会的创建提供重要的舆论支持。为此,高等教育公平问题逐渐成为社会热点问题。
  高等教育公平本质特征:相对性与绝对性的统一
  社会公平是人类的崇高理想和永恒的价值追求,也是衡量社会全面进步的重要尺度。高等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公平价值在高等教育领域的延伸和发展。高等教育公平一般包括高等教育权利平等和高等教育机会均等两个基本点,还可以进一步区分为进入机会公平、过程公平、结果公平、拥有或享受质量的公平、选择公平等。和谐社会的执政理念,强调社会公平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价值基础,高等教育公平则是促进社会公平的重要途径和手段。高等教育公平的本质特征要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和社会环境下进行诠释和理解。在和谐社会视野下,高等教育公平的本质特征在价值取向上体现为相对性与绝对性的统一。
  首先,高等教育公平是一个相对的历史的概念。随着社会的进步和高等教育自身的改革发展,特别是高等教育发展进入大众化阶段以后,接受高等教育已经成为人人都具有的一种平等权利。而且,在当今社会这种权利已经受到了法律的保护。我国《高等教育法》明确规定每个公民都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和机会,这不仅是法律所体现的一种价值观念,还是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发展的一种基本指导思想。当然,高等教育公平的相对性还体现在地域差异和个体的差异等方面。
  其次,高等教育公平是一个终极性的目标。从这一点上来看高等教育公平具有绝对性,但就其发展过程而言仍然只能是无限接近。在目前我国生产力水平相对较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极不平衡的条件下,可供整合利用的教育资源极其有限。教育资源的稀缺性依然存在,使得基础教育、中等教育尚不能在全国各地区实现机会均等,处于教育顶层的高等教育更不可能实现真正机会均等。因此,现时代的高等教育公平也只能是现有条件下相对的机会均等和公平。
  高等教育公平基本内涵:个人价值与社会价值的统一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当是公正、公平、平等的社会,也应当是个人自身身心和谐、人与社会和谐发展、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陈加荣在《构建和谐社会视角下高等教育公平的思考》一文中认为,和谐社会视野下高等教育公平的基本内涵至少应该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平等,即任何人不论其民族、性别、家庭出身、财产状况和宗教信仰如何,都应平等地享有进入高等院校接受教育的权利。二是获取接受高等教育机会的均等,即在高等教育资源尚不丰富、无法向所有愿意接受高等教育的人提供机会的情况下,应通过制度和规则保障人们通过公平竞争获得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三是高等教育结果的公平,即大学生取得学业成功并被社会所接纳的机会均等,各级各类高校都要保障教育质量,培养合格人才,促进大学生的充分就业。”
  高等教育公平的价值取向揭示的是高等教育公平对社会及对个人的意义,它体现了社会的利益、愿望和理想。国际21世纪教育委员会主席雅克·德洛尔(Delors,J.)曾经指出,当人类面临未来种种的挑战与冲击时,教育将成为人类追求自由和平与维持社会正义(so-cialjustice)最珍贵的工具。这里所强调的“教育”必然包括了高等教育。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不断提升高等教育公平的程度,才能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高等教育不断增长的需求。高等教育公平不是追求平均主义,而是促进每一个社会成员在其天赋基础上接受适切的、良好的教育,以提高全体社会成员的整体素质,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高等教育公平政策抉择:合目的性与合规律性的统一
  公平和正义是国家制定法律和制度的重要依据,同时也是协调社会各个阶层相互关系的基本准则,是和谐社会具有凝聚力、向心力和感召力的重要源泉。高等教育公平的核心是制度或规则的公平。在我国高等教育不公平现象客观存在的情况下,通过加强制度建设,最大限度地整合、平衡各种不同的利益要求,最大程度地满足全社会对高等教育的需求,进而促进社会公平,这是高等教育公平的目的性所在。但公平本身是一种价值判断,而社会发展规律以及高等教育自身的发展规律则是一种客观存在,我们不能以主观范畴的价值判断取代客观范畴的社会现象。因此,高等教育公平在政策抉择上,要坚持合目的性和合规律性的统一。
  高等教育公平有利于平和社会成员心态,维护社会秩序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丁玲在《论我国高等教育公平的价值取向与对策》一文中指出:“我们在政策抉择中,应完善高等教育体制,改善高等教育过程,提高高等教育质量以及关注弱势群体,建立有效补偿机制,以实现我国高等教育公平与效率的和谐共生。”所谓补偿,就是要对那些分享高等教育机会、权利和资源过程中处境不良的社会群体与个体,通过必要的立法、政策和其他行政手段来改变其不利地位,从而增进高等教育的整体公平水平。例如,在实行收费上学制度的同时,要逐步建立相关的利益补偿机制,完善对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政策,通过“奖、贷、助、补、减、免”等一系列措施,切实保障经济困难学生进入高校的机会,从而更好地发挥收费上学制度对增加高等教育供给的积极作用,克服其消极影响。在保障大学生充分就业和自主创业方面,政府和高等学校要履行职责,建立高效的“以内为主,以外促内”的高等教育质量外部和内部保障体系,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最大程度地保证大学生取得学业成功,努力培养适应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实际需求的创新型人才。同时,高校要切实加强大学生就业指导工作,鼓励自主创业,密切高校与就业市场的联系。当然,一个完整的高等教育公平补偿体系,是不能仅仅局限于高等教育本身的。
  由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差异,各地历史地形成了一些实际差距。首先,高等教育公平的政策抉择应当充分尊重客观实际,将逐步缩小地区差距、城乡差距作为重要原则之一。因地制宜地发展高等教育,要通过建立转移支付制度、优惠政策和相应机制,加大对西部地区和弱势群体的教育支持。支持重点首先应是处于竞争劣势的边远和少数民族地区。高校招生的增量部分,也应主要向人口大省和贫困地区倾斜,以利于不同群体获得大致相同的高等教育机会和进行公平竞争。其次,高等教育公平的政策决策还应充分考虑基础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的全面协调发展,注重教育公平的整体协调性。(西北师范大学方倩琳 肖福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