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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学院(系)及相关单位: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是国家和河北省“十二五本科工程”项目,2010年我校获批试点高校以来,已组织过两次申报工作,学生的综合能力得到显著提升。现启动2015年校级项目的申报遴选工作,并为后续推荐省级或国家级项目做准备,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项目内容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包括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三类
1. 创新训练项目是学生个人或团队根据个人或团队成员的学科知识基础和兴趣,在导师指导下完成实验系统开发、实验项目设计、产品设计、发明制作、软件开发、或社会调查等创新性训练项目内容,并自主完成项目设计、研究条件准备和项目实施、数据处理与分析、研究报告撰写、成果(学术)交流等工作。
2.创业训练项目是学生团队,在导师指导下,团队中每个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扮演一个或多个具体的角色,完成编制商业计划书、开展可行性研究、模拟企业运行、参加企业实践或进行一定程度的验证体验、撰写创业报告等工作。
3. 创业实践项目是学生团队在学校和企业指导教师共同指导下,利用前期创新训练项目的研究成果,提出一项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者服务,面向市场展开,按企业实际运营模式进行管理和实践,以此为基础开展创业实践活动。
二、申报要求
1.项目主持人必须为2013级或2014级在校本科生,12级可作为团队成员参加。每名学生只能参与一个项目
2.鼓励跨学院、跨专业、跨年级、以团队形式联合申报,但团队成员不超过5人。主持人必须品学兼优、具有一定的创新意识和研究探索精神,善于独立思考、实践动手能力强、对科学研究、科技活动或创业有浓厚的兴趣。
3.项目选题要求:目标明确、方案合理、技术可行、立论根据充足、经费预算合理、实施条件具备、具有创新性和探索性。
4.创新训练和创业训练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为1年,创业实践项目一般为2年。特殊情况可适当延期,但最迟须在毕业前完成。
5.每个项目最多2名指导教师,且至少1名须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每名指导教师同时最多指导2个项目。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自主选题、自主设计实施方案。鼓励创业训练项目由本校指导教师和校外指导教师联合指导。
6. 项目立项后原则上不能更换主持人,无故退出、终止、弄虚作假或工作无明显进展,将取消今后申报资格并追回资助经费,情节严重者将对项目组及管理单位进行追责。
三、申报程序
1.申报:学生填写《石家庄铁道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立项申请表》和项目信息汇总表(见附件),指导教师审阅,提交项目管理单位进行评审。
2.管理单位评审推荐:项目管理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重点审查项目题目和简介(200字以内)、项目可行性、创新性、预期成果除了结题报告外是否丰富等。重点推荐预期成果为学生第一作者正式发表论文、专利、著作权、具有市场前景或创新性的产品及实物的项目
各单位须对申报项目进行严格筛选,同意推荐的项目应进行答辩,项目组根据专家意见修改申请表后提交所在单位,各单位对所有项目进行整体排序后报教务处。
3.学校审核:学校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遴选出校级项目并进行排序。学校重点支持和推荐学生自行完成的项目,依托教师科研项目必须是由学生自行承担其中的一部分并能形成独立报告和成果。省级项目将根据排名和预期成果情况择优推荐(国家级项目由省教育厅推荐),不再另行申报。
4. 后续事宜:学校按校级、省级和国家级经费标准拨付到项目管理单位,校级每项标准2000元,省或国家级项目将按照上级评定和拨付情况确定(申请书中的预算一般不超过1万元)。各单位均可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在不同级别项目之间调配每项的最高支持额度,只有结题报告的项目可按标准经费70%支持。项目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等要求可参考2014年项目的结题通知(到教务处——实践教学——创新创业栏目下查询),后续更改另行通知。
四、报送要求
1. 各单位组建创新创业工作小组,指定一名联系人,4月7日前将联系人的电话、邮箱发至以下指定邮箱。
2. 各单位自行确定评审时间,于4月16日前将申请表(一式三份)和有排序的项目信息汇总表经单位领导签字后报教务处实践教学办公室(春晖楼B座209)。电子文档汇总后统一至指定邮箱(申请表以“院系简称及序号-学生姓名-班级-项目名称-指导教师姓名”命名,如“土木2-李四-土1201-隧道检测系统的研究与开发-王五”)。
Email: 该 Email 地址已受到反垃圾邮件插件保护。要显示它需要在浏览器中启用 JavaScript。      联系电话:87935143     联系人:程老师
五、其他
4月8日(周三)下午16:10在基础楼111教室,由教务处组织申报工作介绍和咨询,请有意申报项目的学生积极参加(团队只派主持人即可),同时欢迎指导教师参加。
 
 
 
 
请到教务处主页或教务处——实践教学——创新创业栏目查看相关通知和附件。
 
                                            教务处
                                       2015年4月3